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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杠杆 广发深证100指数C: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发布日期:2024-08-06 17:43    点击次数:142

十倍杠杆 广发深证100指数C: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 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2 月 15 日《关于核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200 号文)核准募集,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正式生效。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并通 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0 年 5 月                                           基金合同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4 月 许可[2024]598 号文),并通过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正式转型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再保留原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上市交易功能。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可能发生的变更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合同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 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作日 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合同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深证 100 ETF”)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基金合同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转融通出借证券、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 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购、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件。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深证 100 指数。   (六)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                                         基金合同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是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广 发深证 100 ETF)。    本基金为广发深证 100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原 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而 本基金作为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 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 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基金合同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深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2 月 15 日《关于核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00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的批复》,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19日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 型后的基金更名为“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5月26日起,               《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原《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16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598号文),并通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4年7月4日起,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广发深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基金合同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 两种方式对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暂时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接 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 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 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 等场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实际情况制定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实 施方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场外销售 机构。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 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基金合同 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 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合同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披露。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 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                                    基金合同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净值。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合同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接 受投资者的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净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赎回的情形。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 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则 办理。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本基金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基金合同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 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 时开展转换 业务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本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 有人证券账 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合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 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用基金财产; 入;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出借业务;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基金合同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法律行为;                                  基金合同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基金合同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事宜;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合同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 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事项行使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基金合同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 上市或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6)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基金合同 或策略;   (10)因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变更或调整;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基金合同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 可召开。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基金合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基金合同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基金合同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基金合同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基金合同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必要的服务; 务的);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 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 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 方式或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当目标 ETF 申 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TF 的时间和方式。 目标 ETF 的申购或买入等; 或卖出等。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判断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投资。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 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 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①定期调整                                  基金合同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 调整而进行 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参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投资的,应当坚守产品定位,符合投资目标、 投 资策略、跟踪误差等要求,具有充分的投资依据,并履行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程序。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预 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 趋势的判断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 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提高投 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 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国债期货相关投资 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 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基金合同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合同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基金合同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4)、(9)、(10)                    、(11)条规定的情形外,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 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 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或取消 限制的,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 数作为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 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 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基金合同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若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 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 为非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基金合同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 价值。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 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 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 以及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 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定进行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期权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基金合同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合同 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基金合同 延。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 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 就侧袋账户资产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每季度最少分配 1 次、最多分配 3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合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基金合同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基金合同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时;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情 形;                                  基金合同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基金合同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基金合同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基金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2020 年 4 月 20 日,经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广 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 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事项行使表决权; 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法提起诉讼;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用基金财产; 收入;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券出借业务;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他收入;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事宜;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回款项;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基金合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策略; 策略; 形。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 2)项、或者 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基金合同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基金合同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合同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 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合同   (1)本基金每月进行分红评估,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 1 次、最多分配 3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 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 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 就侧袋账户资产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 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 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合同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的 15%;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                                      基金合同 持一致;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除第 2)、4)、9)、10)、11)条规定的情形外,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 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 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基金合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或取消 限制的,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部分股民认为,股本太大的股票很难大幅上涨,尤其是短线表现不佳。这实则是一种误解,股价的表现与股本大小没有必然联系,唯一的决定因素是其估值水平,也就是俗称的市盈率,只要市盈率水平在合理范围,再大盘子的股票也有持续上涨的动力。

5月10日,张小泉发布公告称十倍杠杆,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相关公司已对该笔债务提供足值抵押、质押物,并正在积极和债权方沟通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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